新个税法实施后 ,税法实施哪些情况继承房产可免缴个税 ?
日前,政策财政部 、红利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税法实施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这些问题有了更明确答案——
符合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政策父母 、红利子女 、税法实施祖父母、政策外祖父母 、红利孙子女 、税法实施外孙子女 、政策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红利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税法实施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 。红利
《公告》实施后 ,税收政策是否有新变化 ?按现行税收政策,存量房(二手房)、增量房买卖,买卖双方要缴纳哪些税 ?税率是多少 ,如何计算 ?
7月5日 ,记者就上述相关问题咨询了雨城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标准明确
房产赠与子女等情形不缴个税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其中 ,将原个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删除 ,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涉及需要交个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究竟何去何从 ?
“作为新个税法的补充衔接,《公告》对‘其他所得’作了明确 。”雨城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税率和纳税人税负与原“其他所得”并无变化。
其中,房产赠与问题是市民较为关注的。
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 ,《公告》明确,“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同时,《公告》明确有以下情形的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简单说 ,依法继承房产 ,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此外,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等,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也予以废止 。
《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房产交易
买、卖方所纳税目和标准不同
除了赠与和继承,房屋买卖中,买 、卖双方要缴纳哪些税 ,如何计算?
“房屋买卖分为增量房和存量房两种 。”上述负责人指的“增量房”俗称一手房,而存量房是指二手房。
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 :《通知》) ,对个人购买一手房且是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的“一套房”“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 、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不包括买卖是经赠与、继承等方式所得到的存量房税率 。
而与一手房由购房人缴纳税款不同,上述负责人说,二手房交易除了买房根据家庭购买房屋套数缴纳契税外,卖方也需根据登记房龄缴纳不动产增值税和附加税,即房龄不满2年的,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5.3%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房龄超过2年但不满5年的,只按成交房价缴纳1%个人所得税。而房龄满5年并符合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一套房龄满2年但未满5年,成交价10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卖方需缴纳增值税为100万元×1%=1万元。
如该套房系买房家庭的首套房,并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上 ,买房需缴纳税费为100万元×1.5%=1.5万元。
并非所有“网络红包”都免个税
近年来 ,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 ,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
《公告》明确,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 ,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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